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巫俊達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