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8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樹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樹明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樹明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9月10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徒手毆打告訴人 連淑蓉 頭部,並以腳踹踢連淑蓉身體多處部位,接著持吹風機砸向連淑蓉頭部,致連淑蓉受有頭皮挫傷、右手部及右足部挫傷、軀幹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鄧樹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連淑蓉已具狀撤回對被告鄧樹明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觸犯恐嚇、恐嚇公眾等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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