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琪永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淇永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規定明確。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淇永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稱:請准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等語,有該上訴狀可稽(本院卷第7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