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錦明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9月16日111年9月20日111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66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88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判決日期112/11/08112/12/08112/12/0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88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1/04113/03/16113/03/16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3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4日112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判決日期112/12/08113/01/2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16113/05/14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12號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