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021號聲請人 陳昱維 相對人 孫郁盛 上債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系爭三紙本票之提示日,並明確表示系爭三紙本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分別自何日起算。
二、相對人孫郁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