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7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5、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黃善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以書面向訴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最大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爰被告與全體債權人已於98年8月21日協商成立,並經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核後裁定認可在案(98年度消債核字第20728號)。
(三)查債務人自100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8,749元及利息未受償,經債權人屢次催告還款,債務人皆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之債務已全部到期,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