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胡閔傑 原告 陳悅峯 原告 陳顗任 原告 陳英峯 被告 陳振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分別共有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8,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應列載全部共有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編號地號土地價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花蓮縣○○市○○段000號4,295,356元17/182花蓮縣○○市○○段000號5,440,950元17/183花蓮縣○○市○○段00000號129,950元17/18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共9,866,256元*17/18=9,318,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