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61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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