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巧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