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鵬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鵬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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