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2號債權人 袁櫻禎袁國煋 之繼承人
袁治明 即袁國煋之繼承人
袁治豪 即袁國煋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貞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袁櫻禎及袁治明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
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權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83年12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
清償日之翌日起算)㈤請求利息255.5是否有誤?(110年7月20日後利率最高為年
息16%)㈥確認聲請狀案號111年司職九字第64938號承辦股九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㈦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陳報原債權人為何人?)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㈧陳報請求金額4,195,18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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