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債權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振華 代理人 趙珮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莉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證物一:林莉莎門診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乙份。(查聲
請狀漏未附證物。)㈡陳報債務人林莉莎之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