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張壬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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