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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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惠輔佐人楊子平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淑惠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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