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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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就本院97年審易字307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如玲通譯陳彥蓁調解委員鍾明生調解委員劉邦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甲○○同意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同)陸拾
伍萬元,其中貳拾萬元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當庭交付聲請人乙○○,餘額肆拾伍萬元自98年4月開始每月20日支付,每月一期,每期支付壹萬元予母親 沈黃鮮 至給付完畢為止,支付方式為匯款至聲請人乙○○指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如玲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