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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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7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曾昌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30,000元│95年11月10日│AT0000000│6個月││││建國分行│││││├──┼─────────┼────────┼─────────┼───────────┼────────┼────────────┤│002│ 曾秀蘭 │陽信商業銀行中興│4,150元│95年10月5日│AC0000000│5個月││││分行│││││├──┼─────────┼────────┼─────────┼───────────┼────────┼────────────┤│003│ 吳美貞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31,300元│95年9月5日│HU0000000│4個月││││作社永吉分社│││││├──┼─────────┼────────┼─────────┼───────────┼────────┼────────────┤│004│ 林明智 │第一商業銀行興雅│25,900元│95年11月5日│UA0000000│6個月││││分行│││││├──┼─────────┼────────┼─────────┼───────────┼────────┼────────────┤│005│林明智│第一商業銀行興雅│23,570元│95年10月5日│UA0000000│5個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