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虔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虔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虔瑋因犯毀棄損壞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傷害│妨害名譽│││(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行拘役85日)│行拘役85日)││├────────┼──────────┼──────────┼──────────┤│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05.31│102.05.31│102.08.06│├────────┼──────────┼──────────┼──────────┤│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55號│第15055號│第29007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97號│102年度易字第897號│103年度簡字第229號││├────┼──────────┼──────────┼──────────┤││判決│102.10.15│102.10.15│103.05.06││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97號│102年度易字第897號│103年度簡字第229號││├────┼──────────┼──────────┼──────────┤││判決確│102.11.12│102.11.12│103.06.0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3號│第14903號│第9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