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債權人 陳吳秋華 債務人晶晶化妝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宏明 原名:林仁.人債務人超世紀藥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宏明原名:林仁.
一、㈠債務人晶晶化妝品有限公司、超世紀藥品實業有限公司、林宏明(原名: 林仁崑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超世紀藥品實業有限公司、林宏明(原名:林仁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