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蔡明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利息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方式114,305元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213,477元自民國10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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