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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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告 李岳達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被告 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此觀之卷附戶籍查詢資料所載可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起訴狀附有工程合約書1件,記載「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然該合約當事人為威天宮及妙見開發有限公司,自不得以該管轄約定拘束本件當事人甚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