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債權人戊○○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丙○○、丁○○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所請求之本金新臺幣555,000元及其利息部分,是否
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已另有核發確定支付命令?(事實及理由中所提及之本院89年度促字第359號支付命令之債權,與本件所請求之本金與利息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