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志勇於105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志勇自105年10月至105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46,239元,但於106年2月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60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7,84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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