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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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2月9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七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及本金異動卡等
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