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8號債權人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基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潤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潘潤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潘潤宸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1樓之4」或戶籍地址。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