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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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66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立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簡立瑋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所載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依債權人提出最新之催告通知,寄送地址非在本院轄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