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陳瑞琴 即 凱莉 英語教室文理補習班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衛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此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