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道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上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非符合編碼邏輯之有效統一編號,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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