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785號債權人 黃柳青黃依柔 債務人 陳泉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債務人催告請求返還本件借款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所請求金額中原借款本金及利息各自之數額為何?(已發生之利息不得再請求法定利率之利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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