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廖經桓
廖筱芳 廖經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被告 楊進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過失致死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進坤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