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3993號債權人 林恩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算?並應釋明其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