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43號債權人 郭貴娥 債務人余和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