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949號債權人 吳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范秀蓮 、 蔡家溱 即 蔡慧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范秀蓮、蔡家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付款人為范秀蓮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
行)㈣利息起算日自106年7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
106年7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