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債權人 趙峯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台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債務人住所址均為高雄市鳥松區,非屬本院轄區)。
二、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負連帶責任(台端請求標的欄請求債務人共同負擔,而原因事實欄載明連帶負擔,顯不相符)。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