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

原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被告 劉獅鳴

訴訟代理人 劉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3月11日,分別提出民事答辯(三)、(四)狀,辯稱本件程序上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爭點「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相同,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等語。經查,被告上開答辯內容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然被告答辯是否有據,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容有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本裁定之內容,於113年5月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以利訴訟進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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