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丙○○○
乙○○
號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於本院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終結前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98年3月5日收狀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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