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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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李元德 訴訟代理人 林美娜 相對人 曹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曹傑君間請求買賣價金返還事件(本院107年訴字
102號),聲請人以其因訴訟上攻擊防禦之必要,為瞭解107年10月1日期日內容,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訴訟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其繳費後交付。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注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育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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