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非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號聲請人 葉澤恩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淑華 間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華已於民國95年4月27日離婚,有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依法並無與聲請人履行同居之義務,此按法律關係之性質與當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必要,依家事事件法第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聲請人仍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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