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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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9號抗告人 蔣敏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112年度國字第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雖抗告人書狀係以再審、異議之用語,惟再審聲請人既於上開裁定之抗告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具狀表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上開裁定尚未確定,自不適用聲請再審之規定,仍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