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黃○晴(具體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被告 陳翰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