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信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84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請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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