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3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長庚
黃源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奇儒 因101年度訴字第229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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