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
參與人鄭雨順
江佳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79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湖簡字第491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本院裁定命上列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張凱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單上之「 許育緯 」署押共壹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3、15至16、18至22「消費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逕追徵其價額。
鄭雨順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1、14「消費商品」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逕追徵其價額。
江佳穎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逕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增列編號23,其盜刷時間、盜刷金額、受害商店、消費商品及簽名否欄位內容分別為「107年12月17日4時23分許」、「5,187元」、「家樂福桂林店(臺北市○○區○○路○號)」、「航海王雙人床包、3M防塵蟎加高對枕、3M輕薄四季被雙人」、「簽名」,更正附表編號6至8受害商店地址為「新北市○○區○○街○○○號」,並刪除附表編號21,及補充「張凱傑並將附表編號11、14詐得之輪胎、衣物贈與不知情之鄭雨順,另將附表編號17詐得之火鍋餐飲招待不知情之鄭雨順、江佳穎(用餐依人數計費,每人725元)」;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109年5月27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同年6月10日審理中之自白,及參與人鄭雨順、江佳穎於109年6月10日審理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1萬5千元。修正後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
5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7條。
三、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線上遊戲公司之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侵占許育緯遺失信用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其持卡盜刷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商品、油品、餐飲及點數所為,則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2所載購買遊戲點數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上揭說明,容有未洽,惟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該部分之社會基本事實應屬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自107年12月16日2時15分許至翌日5時31分許,於密接時間、地點持侵占所得信用卡盜刷消費,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雖漏未就被告於107年12月17日4時23分許在家樂福桂林店消費5,187元消費犯行載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其餘消費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盜刷信用卡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累犯,復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案件部分為詐欺案件,其再為本件盜刷信用卡犯行,益彰顯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未能記取教訓及自律,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再度侵占他人信用卡,並持之盜刷以詐取財物,嚴重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且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銀行暨特約商店之權益,惡性非輕,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詐得財物之價值,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執行前從事看護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未婚、無親屬由其扶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侵占遺失物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
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是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所偽造「許育緯」署押14枚部分,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諭知沒收。至上開簽單業經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各商店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侵占之信用卡,本院審酌上開卡片係個人專屬之物,經掛失、補發後,原卡片即失其功用,是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盜刷信用卡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3、15至16、18至22「消費商品」欄所示之商品、油品、食品及遊戲點數,雖未扣案,既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而被告就編號11、14所示詐得之輪胎、衣褲,均贈與鄭雨順,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7詐得之餐飲,其中2人份餐飲則係免費招待鄭雨順與江佳穎各情,由本院裁定通知鄭雨順及江佳穎參與沒收程序後,經2人於本院109年6月10日審理中證稱無訛,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被告之犯罪所得,又經保障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程序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輪胎、衣褲,對鄭雨順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盜刷信用卡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7之餐飲,分別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及鄭雨順、江佳穎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分別依刑法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餐飲業經被告、鄭雨順、江佳穎等人食用完畢,則上開犯罪所得已屬全部不能執行沒收,自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及參與人鄭雨順、江佳穎項下逕予宣告追徵其價額(即每人之用餐費用725元)。
七、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107年12月17日5時31分(1秒)持卡盜刷購買5千元遊戲點數(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1所載)云云,然查,被告警詢時即自 白伊 只有於超商刷一筆5千元購買CASH遊戲點數(見108年度偵字第4795號偵查卷第17頁),遍查卷內亦僅有1紙107年12月17日5時31分(56秒)盜刷遊戲點數之簽單(見上開偵卷第57頁),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偽冒調查組陳報本院之冒用明細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71頁),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時於上開時間、地點盜刷價值5千元之遊戲點數,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偽造信用卡簽單┌──┬───────┬─────┬────┬──────┐│編號│簽單時間│簽單金額│偽造署押│卷證位置││││(新臺幣)│數量││├──┼───────┼─────┼────┼──────┤│1│107年12月16日│8,990元│簽名1枚│108年度偵字│││3時42分許│││第4795號卷││││││第54頁│├──┼───────┼─────┼────┼──────┤│2│107年12月16日│10,085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4時59分許│││第54頁│├──┼───────┼─────┼────┼──────┤│3│107年12月16日│3,63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5時24分│││第55頁│├──┼───────┼─────┼────┼──────┤│4│107年12月16日│7,478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18時45分許│││第47頁│├──┼───────┼─────┼────┼──────┤│5│107年12月16日│5,176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18時55分許│││第47頁│├──┼───────┼─────┼────┼──────┤│6│107年12月16日│6,872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19時15分許│││第47頁│├──┼───────┼─────┼────┼──────┤│7│107年12月16日│17,44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21時34分許│││第54頁│├──┼───────┼─────┼────┼──────┤│8│107年12月16日│19,11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22時27分許│││第49頁│├──┼───────┼─────┼────┼──────┤│9│107年12月16日│25,00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23時7分許│││第181頁│├──┼───────┼─────┼────┼──────┤│10│107年12月17日│14,00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0時許│││第181頁│├──┼───────┼─────┼────┼──────┤│11│107年12月17日│2,175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0時50分許│││第56頁│├──┼───────┼─────┼────┼──────┤│12│107年12月17日│59,99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4時17分許│││第54頁│├──┼───────┼─────┼────┼──────┤│13│107年12月17日│5,187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4時23分許│││第53頁│├──┼───────┼─────┼────┼──────┤│14│107年12月17日│5,000元│簽名1枚│同上偵卷│││5時31分56秒許│││第57頁│└──┴───────┴─────┴────┴──────┘附表二:
┌──┬───────┬────┬─────────────┬────┐│編號│消費時間│消費金額│消費商店│消費商品││││(新臺幣)│││├──┼───────┼────┼─────────────┼────┤│1│107年12月16日│140元│統一超商-愛琴灣門市│不明│││2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107年12月16日│717元│中國石油-淡水新市鎮站│油品│││2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107年12月16日│8,990元│家樂福-桂林店3C│食物、家│││3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號)│用品、電│├──┼───────┼────┼─────────────┤視、電腦││4│107年12月16日│10,085元│家樂福-桂林店│、遊戲機│││4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號)│PS4及遊││││││戲光碟│├──┼───────┼────┼─────────────┼────┤│5│107年12月16日│3,630元│家便利商店-桂林店│3條香菸│││5時24分││(臺北市○○區○○路○○號)││├──┼───────┼────┼─────────────┼────┤│6│107年12月16日│50元│統一超商-五華門市│咖啡1杯│││17時41分許││(新北市○○區○○街○○○號)││├──┼───────┼────┼─────────────┼────┤│7│107年12月16日│60元│統一超商-五華門市│咖啡1杯│││17時42分許││(新北市○○區○○街○○○號)││├──┼───────┼────┼─────────────┼────┤│8│107年12月16日│134元│統一超商-五華門市│關東煮│││17時45分許││(新北市○○區○○街○○○號)││├──┼───────┼────┼─────────────┼────┤│9│107年12月16日│7,478元│車麗屋-蘆洲店│大燈、車│││18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號)│用品│├──┼───────┼────┼─────────────┤││10│107年12月16日│5,176元│車麗屋-蘆洲店││││18時55分許││(新北市○○區○○路○○○號)││├──┼───────┼────┼─────────────┼────┤│11│107年12月16日│6,872元│車麗屋-蘆洲店│輪胎2個│││19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號)││├──┼───────┼────┼─────────────┼────┤│12│107年12月16日│17,440元│ 包豪氏 企業有限公司│外套│││21時34分許││(臺北市○○區○○街○○號)││├──┼───────┼────┼─────────────┼────┤│13│107年12月16日│19,110元│UNIQLO-西門店│4件衣服│││22時27分許││(臺北市○○區○○街○○號)│、2件褲││││││子、1件││││││羽絨衣│├──┼───────┼────┼─────────────┼────┤│14│107年12月16日│1,990元│UNIQLO-西門店│3件衣服│││22時29分許││(臺北市○○區○○街○○號)│、3件褲││││││子│├──┼───────┼────┼─────────────┼────┤│15│107年12月16日│25,000元│共享服飾NEWDIVIDE│1件外套│││23時7分許││(臺北市○○區○○街○○巷0│、3件衣│││││號)│服、1件│├──┼───────┼────┼─────────────┤褲子等││16│107年12月17日│14,000元│共享服飾NEWDIVIDE││││0時許││(臺北市○○區○○街○○巷0││││││號)││├──┼───────┼────┼─────────────┼────┤│17│107年12月17日│2,175元│天外天精緻無焰燒肉│餐飲│││0時50分許││(臺北市○○區○○○路○段││││││00號)││├──┼───────┼────┼─────────────┼────┤│18│107年12月17日│725元│天外天精緻無焰燒肉│餐飲│││1時23分許││(臺北市○○區○○○路○段││││││00號)││├──┼───────┼────┼─────────────┼────┤│19│107年12月17日│59,990元│家樂福-桂林店3C│食物、家│││4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號)│用品、電││││││視、電腦││││││、遊戲機││││││PS4及遊││││││戲光碟│├──┼───────┼────┼─────────────┼────┤│20│107年12月17日│51,87元│家樂福桂林店│航海王雙│││4時23分許││(臺北市○○區○○路○號)│人床包、││││││3M防塵││││││蟎加高對││││││枕、3M輕││││││薄四季被││││││雙人│├──┼───────┼────┼─────────────┼────┤│21│107年12月17日│363元│中國石油-淡水新市鎮站│油品│││5時1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2│107年12月17日│5,000元│統一超商-新春門市│遊戲點數│││5時31分許││(新北市○○區○○街○○○號)││├──┼───────┼────┼─────────────┼────┤│合計││194,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