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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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877號、110年度訴字第141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於111年4月1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4年8月之範圍。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佐,因此本件仍應定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再參酌受刑人就定刑所表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7頁、第47頁),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附表:受刑人廖信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6罪)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9日109年1月4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18日108年12月21日111年2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6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77號、110年度訴字第141號111年度虎簡字第56號判決日111年3月9日111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77號、110年度訴字第141號111年度虎簡字第56號確定日111年4月18日111年5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8號(112執緝162號)⒉編號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39號(112執緝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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