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6號債權人 朱瑞源台中農林機械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台中農林機械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總修理費用新臺幣271,36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
出其發票或收據影本。(因所附簽收單有3紙無全部金額加總)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21,36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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