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5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就乙○○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而就丙○○部分,其中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元,應依前述規定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至於扶養費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亦依10年計算,核定為79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此3項訴訟標的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