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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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陳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建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600元(計算式:34,880平方公尺×70元=2,44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