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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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72號抗告人 陳聰傑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就繳納抗告費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7頁),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