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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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更(二)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8號上訴人廣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廣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福
李永然 律師 黃介南 律師 洪偉修 律師 楊明廣 律師被上訴人域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成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洲 訴訟代理人 林長照
蔡樹基 律師 蔡錦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記載」欄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所表示者與本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應予更正。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八項應配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判決已合法上訴,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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