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李瑞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瑞章於102年8月9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花壇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