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50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狀上欠缺
  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應提出補正上訴人及
  其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或到本院於原上訴狀
  補簽名或蓋章。
三、上訴狀記載上訴人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正
  委任狀。
四、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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